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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成效显著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增七成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自《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浙江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省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0744件。其中通知辩护36266件,代理强制医疗案件100件,办理刑事申请类案件4378件。

新刑诉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申请”这一刑事法律援助启动程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全省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0744件,较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办案数量增长近七成,达到68.1%,刑事案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比例由2011年的22.8%上升到2013年的36.7%。

此外,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律援助律师依法介入,较好的平衡了法庭控辩格局。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依法参与,使一些存在问题的案件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在审判阶段被撤回起诉,有效防止可能发生的冤错案件,促进了司法公正。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浙江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的公检法司四部门之间有效配合的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在公安看守所,对被关押人员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和安排援助律师会见等方面与法律援助机构衔接比较顺畅。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就商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工作机制不断形成共识,多数地区部门之间就衔接配合问题出台了联合文件,建立了部门之间的定期沟通、化解衔接问题的工作制度。(张丽玮)